
(一)尽快向进口商或进口商代理告知该低水平混杂事件,以及需提交的相关补充资料,以协助中国就该低水平混杂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;
(二)向美国提交该低水平混杂事件的风险或安全评价综述;
(三)确保该低水平混杂事件的处理没有不必要的拖延;以及
(四)在决定如何处理低水平混杂事件时,考虑美国或其他国家提供的相关风险或安全评价及批准情况。

九、对于无意或者技术上无法避免的低水平混杂事件,中国应基于个案开展分析评估,尽量降低对贸易的影响。
十、双方同意组织专家对低水平混杂问题开展进一步研究,并开展国际合作寻求解决低水平混杂的务实做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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